【案例】非法外汇交易典型案例四:徐某悦等人非法经营案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分别是: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郑某东等人骗购外汇案,徐某悦等人非法经营案,李某杰非法经营案,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
案例四:徐某悦等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徐某悦,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负责人、股东、发起人。
张某、徐某胜,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股东、发起人。
刘某,非法买卖外汇团伙股东。
王某,非法买卖外汇团伙外勤人员。
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徐某悦等20人在北京市、广东省珠海市、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破解、改造境内申领的POS机,偷运出境用于刷卡收取境内人民币或使用网银转账收、支境内人民币,同时使用澳门开设的港币账户在境外收、支港币,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港币兑换服务。
徐某悦犯罪团伙聘请澳门当地人员联系有换汇需求的客户,当地人员与换汇客户谈好汇率确定交易后,犯罪团伙中负责外勤的王某等人携带POS机到指定地点提供换汇服务,客户通过POS机刷卡或网银转账人民币,张某等负责财务的人员确认到账后给予客户相应金额的港币,或者在客户支付港币后由外勤人员通知财务人员向客户境内银行账户转账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每笔交易收取客户换汇金额5‰的服务费,高出市场汇率部分由徐某悦犯罪团伙与当地人员按比例分成。北京、澳门的财务人员负责管理网银、操作转账,记录每天换汇的金额、汇率、盈亏等具体情况,发放员工工资、股东分红。徐某悦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实施“对敲”换汇,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折合人民币共计23亿余元。
2022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徐某悦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徐某胜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他15名被告人亦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刘某等人上诉。2022年9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破解的POS机在境外通过持卡人刷卡消费收取人民币,同时向持卡人支付外币,属于变相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利用破解POS机刷卡消费的交易金额,综合其他证据证明该POS机用于非法买卖外汇,并足以排除POS机关联账户内资金存在除非法买卖外汇外的其他来源可能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POS机交易记录、行为人使用电子设备、财务账册等相关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为综合判断夯实证据基础。
2.对行为人因办理出入境手续短暂离开犯罪团伙后又返回,不认定犯罪中止,应当以其参与犯罪团伙后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在跨境犯罪中,部分行为人由于签证期限限制需要短期离开犯罪地,办理出入境手续后再返回,主观上没有脱离犯罪团伙的意图,客观上短暂离开后返回继续从事共同犯罪活动,没有阻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将其离开前后行为认定为一个整体犯罪行为,对其离开期间发生的犯罪数额不予以扣除。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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